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在( )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