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中国公民林孝清与王琳于1978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林佳,1985年林孝清去美国留学,并取得在美国的居留权。1988年林孝清与王琳离婚后,一直定居在美国,后在当地与另一中国留学生贾玫结婚并育有一子。1999年1月,林孝清回国发展,一直居住在A市岳汕区,贾玫和儿子仍居住在美国。2001年8月林孝清在国内因病去世。林的遗产主要有在岳汕区的住房一套,奔驰轿车一辆,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美元10万美元,在美国纽约的住房一套。林的女儿林佳、与林妻贾玫及儿子就林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个仲裁协议,约定将该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协议签订后不久林佳即以贾玫及其儿子为被告向岳汕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贾玫及其儿子以双方存在着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请问:①贾玫及其儿子的抗辩理由成不成立,为什么?
②如果岳汕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中的遗产应适用何国法律进行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1)贾玫及其儿子的抗辩理由成立,因为事后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个仲裁协议,约定将该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均须受该协议的约束,如果发生了争议,应以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不得向法院起诉。所以法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
(2)如果岳汕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中的遗产应适用“意思自治”原则选择法律适用问题,若事后双方达不成协议,则应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即在合同关系中,应该把当事人双方都愿意让自己的合同受其支配的那个习惯法适用于合同,来决定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而在当事人未直接表明适用何种习惯法时,法院也应推定其默示的意向。中国法律也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在合同法律适用上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中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所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此案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来解决这个纠纷。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