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担当
诉讼承担
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基于民事权利务的转移而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