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1994年初,某市一家有限公司开业,公司登记名称为“XX市红都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同年11月,与该公司地理位置仅隔100米远的另外一条马路上,又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名称为“XX市红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这两家虽然相隔很近,但行政区划上却不属于同一个区,因此,均分别向各自所在的区工商机关办理了公司名称注册登记。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打起了名称权官司。
甲公司主张,该公司自1994年初经工商局批准开业以来,就一直以“红都时装公司”名称营业至今;而乙公司在此之后却用“红都制衣公司”名称,与它的名称相似而且乙公司也兼营时装,而两公司相距不远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甲公司据此认为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名称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使用“红都制衣公司”这一名称,并承担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乙公司主张,本公司名称与甲公司名称不相同,登记机关也不相同,并且行业不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名称登记有行业之分,我方属服装加工业,而甲公司属于商品零售业,行业不同,字号可以使用同一名称,因而不存在侵权问题。
问:乙公司是否侵犯甲公司名称专用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名称专用权。按照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商号的选定做出的限制规定,商主体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个商号,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辖区内,新登记的商号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的商号相同或近似。在本案中,甲乙公司分别在不同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登记机关不同,行业不同,不存在侵权问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