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A 项正确,王某持刀抢劫张某,“刀”是王某实施犯罪的工具,王某倒地、刀掉落并不意味着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就消灭,王某可继续捡刀行凶,张某对王某猛刺数刀的行为是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 项错误,意外事件指的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是是出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非故意或者过失。张某的行为是出于现实法益受威胁,具有防卫意图,并不是意外事件。 C 项错误,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题干并未涉及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D 项错误,张某持刀刺王某的行为,是出于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意图,并不是为了故意杀死王某,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 故正确答案为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