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驾驶“斯太尔”大货车行驶至某村村南公路时,与同方向胡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相刮蹭,后双方继续在此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期间,张某驾驶大货车故意挤、别胡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致使胡某驶入逆行,与对面王某驾驶的“黄河”大货车相撞。王某的车被撞后,与正常行驶的郭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造成四辆车不同程度损坏,胡某车上的乘车人景某当场死亡,胡某及其他乘车人受伤。张某后被抓获。
问:本案应如何定罪量刑?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案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张某因对胡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与自己的车相刮蹭不满,驾驶“斯太尔”大货车故意挤、别胡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造成四车相撞、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客观上,张某不计后果以驾驶的“斯太尔”大型货车故意挤、别农用三轮运输车的危险方法,威胁了胡某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车辆的交通运输安全;主观上,张某为泄私愤,故意挤、别胡的三轮运输车,对造成多人死伤和多车相撞的严重后果,持放任的态度。故张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