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分析题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请分析:
问答题
如何理解本条文中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正确答案】“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答案解析】[考点] 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保全中的重要制度,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考生在答题过程中要明确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掌握该制度中的一些细节。
问答题
如何理解本条文中的“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正确答案】“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