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高某2015年5月1日入职A公司任加工工艺师,合同期限三年,月工资8000元。双方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高某与A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年内不得到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8公司)就职,A公司按高某离职时上年度工资的10%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高某若不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20万元。,”2016年7月13日,高莱以个人原因辞职。A公司按约定向高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9600元,高某领取了该补偿金。2016年8月高某到B公司从事加工工艺师工作,给A公司造成了20多万元的损失。A公司遂申请劳动仲裁。根据提示,分析下列问题:本案中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有效。符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条件,内容合法。约定经济补偿过低,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或者补足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