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其朋友乙、丙、丁四人成立一合伙企业。四人商定,甲出资5万元,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甲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乙以设备出资,丙以劳务出资,丁以场地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3年,并将合伙企业命名为“众发有限责任公司”。
   要求:
【正确答案】甲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名称。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乙的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能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故周某的要求不合法。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该行为须得丙、丁的一致同意。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