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月8日,我方向韩国A公司发盘“可供一级芝麻10公吨,每公吨1500美元CIF釜山,适合海运包装。订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A公司立即电复:“你8日电我方接受,用双层新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我方收到复电后着手备货,数日后,芝麻的市场价格猛跌,A公司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成立。试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案进行分析。
【正确答案】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因此A公司在接受函中,将包装条件添加为“用双层新麻袋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属于非实质性变更,我方对此项接受,未表示反对,而是着手备货。根据《公约》规定,我方未对其非实质性改变提出异议即说明合同已按原发盘内容及修改内容为交易条件成立。因此该接受有效,合同成立。A商认为对包装条件进行了变更,并且我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的说法不成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