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1:进项税额=850+222÷1.11×11%=872(万元);
事项2:销项税额=1000×17.55÷(1+17%)×17%=2550(万元);
事项3:销项税额=40×17.55÷(1+17%)×7%+5×12×(1+10%)×17%=113.22(万元);
事项4:销项税额=100×0.2÷(1+6%)×6%=1.13(万元);
事项5:进项税额转出=10×17%=1.7(万元);
事项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因此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0×60%=18(万元)。
长江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2550+113.22+1.13-872+1.7-18=1776.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