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材料1 《井冈山土地法》主要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分配农民个别耕种”。遇特别情形时,可“分配农民共同耕种”或“组织模范农场耕种”;“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分配土地。“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分配土地“以乡为单位”。 ——《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 材料2: 毛泽东在江西省兴国县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把《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 ——《兴国土地法》,1929年4月 材料3: 过去分好了的田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业,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主。 ——毛泽东:《关于加强春耕工作的意见》,1931年2月 根据材料回答问题: (1)材料1《井冈山土地法》的颁布有何意义?条文中尚有哪些不适合当时中国农村实际的政策规定? (2)比较材料2与材料1,土地政策为什么做这样的修正? (3)比较材料3和材料1,土地政策又有哪些原则的修正?为什么做这样的修正? (4)从上述土地政策的调整中可以获得什么教益?
【正确答案】(1)它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农民分配土地的神圣权利。不适合的规定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是属于农民,禁止土地买卖。 (2)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没收一切土地往往造成对中农利益的损害,不利于土地革命的开展。 (3)将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改为属于农民,将禁止土地买卖改为允许农民自主租借买卖土地。土地革命属于民主革命范畴,民主革命不是一般地消灭私有制,应该承认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 (4)土地政策的制定必须从实际出发,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团结革命力量,有利于发展农村生产力。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