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张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张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张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张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张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
问答题
张某与刘某之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张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问答题
法院应如何对待张某的请求?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张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张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张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张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