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有300立方米的木材要加工成家具,乙公司与丙公司一起找到甲公司,三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与丙公司将300立方米的木材加工成家具,合同履行期为50天,价款为60万元。乙公司与丙公司也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200立方米,丙公司负责100立方米,所取得的价款以及所承担的责任也照此比例处理。在加工过程中,因为乙公司工作人员抽烟,导致60立方米的木材被全部烧毁。合同履行期满后,乙公司与丙公司将全部木材加工成了家具,但乙公司交付的数量不足。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与丙公司连带赔偿损失,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三方无法协商一致,甲公司要求丙公司交付家具,丙公司提出,甲公司不交付价款,自己便拒绝交付家具。甲公司索性便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乙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侵权,侵犯了甲公司对木材的所有权,由于行为发生在执行职务期间,乙公司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乙公司有保管木材的义务,其保管不善,构成违约。侵权责任请求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发生竞合,甲公司可以择一行使。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能。因为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前提是风险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木材是因乙公司工作人员的过错被烧毁的,可以归责于乙公司,应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合同法》第267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与丙公司是共同承揽人,与甲公司并未作不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而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甲公司,因此,乙公司与丙公司对甲公司应当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可以。丙公司在承担了连带责任之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追偿。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可以。丙公司交付家具与甲公司支付价款构成对待给付,丙公司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双方同时履行。另外,《合同法》264条规定,甲公司拒绝支付价款的,丙公司可以对家具行使留置权,从而可以拒绝交付家具。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不能。虽然《合同法》第268条授予定作人任意合同解除权,但解除权的行使应当是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前。乙公司与丙公司已完成了工作成果,甲公司不得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