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业主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别签订了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规定,除空间钢桁架屋盖可分包给专业工程公司外,其他部分不得分包(除非业主同意)。本项目合同工期为22个月。
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施工总进度计划(见图3)和一份工程报告。
1.先找出关键线路(从终止节点开始逆箭线返回,无波形线的线路)。

图5中粗箭线为关键线路。工作A、D、E、F、H、I、L、M应作为重点控制对象。因为它们是关键工作(总时差为零),决定计划的工期。 2.报告中的第(1)条监理工程师报业主批准。如果业主同意分包,监理工程师需要审查分包商资质。如果业主不同意分包,则不得分包。 第(2)条中的费用不应由业主支付。 3.表中第(2)、(3)项费用计算不妥。因为设备闲置不能按台班费计算(或应按折旧费、租赁费或闲置补偿计算),人工窝工不能按工日费计算(或应按窝工补偿费计算)。 4.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时所需的资料如下。 ①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它是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②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③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有关的设计文件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④相关的建设法规。 5.第12个月的实际进度前锋线见第1问图中点划线所注,从图可以看出: ①工作K拖后2.5个月,将影响工期0.5个月(因为K的总时差为2个月); ②工作H拖后1个月,将使工期延长1个月(因为H是关键工作); ③工作F拖后1个月,将使工期延长1个月(因为F也是关键工作,但与H不在同一条线路上)。 综上所述,由于工作K、H、F的拖后,对总工期均有影响,但又不在同一条线路上,所以工期将延长1个月。 6.本题监理工程师应批准工程延期0.5个月。 理由:工作H、F的拖后属于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只有工作K的拖后可以考虑给予工程延期。而由于工作K原有总时差为2个月,(2.5-2)月=0.5月,故监理工程师应批准工程延期0.5个月。
[解析]
1.利用标号法确定关键线路。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即是重点控制工作。根据关键线路的概念说明为什么。
2.质量与合同。
3.质量与合同。
4.质量与合同。
5.首先确定实际进度点,从上至下用点划线将相邻两实际进度点相连,所形成的折线即为实际进度前锋线。再根据总时差和工作偏差的大小,分析进度偏差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
6.本题考核索赔中关于审核工期顺延的要求的有关知识。根据第五问的分析结果和造成事故的责任方的确认,确定批准时间。
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中的工期索赔要求时,应注意以下两点。①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只有可原谅的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合同工期。②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但有时也应注意,如果该工作不处于关键线路上,但是由于其拖延时间较长,超过了该工作的总时差,会导致进度计划中的非关键路线转化为关键路线,其滞后将导致总工期的拖延。此时,还应考虑工作的总时差与拖延时间之间的关系,给予相应的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