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提出的“脑死亡”概念,不能诊断脑死亡的条件是
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转的丧失,即死亡。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包括:①对外部的刺激和内部的需要无接受性、无反应性;②自主的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③诱导反射消失;④脑电波平直或等电位。同时规定,凡符合以上4条标准,持续24小时测定,每次不少于10分钟,反复检查多次结果一致者,就可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