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劳动法是以保护劳动者为主要宗旨的法律部门,实现保护劳动者这一任务,需要在立法上不断完善有关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从而更好地落实其主旨,为劳动者提供更为全面、广泛、切实的保护。依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包括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劳动者应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包括积极完成劳动义务、不断提供劳动技能、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
应该说,《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是比较广泛的,规定的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较为合理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有关立法越来越暴露出不足,主要体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权利内容及范围有待于进一步扩大;立法规定过于原则性,有关规定没有相配套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落实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措施方面,有的存在着立法空白,有的立法则不够具体可行,导致现实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地保障和实现,劳动效率也受到了影响;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制约着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出现了诸多消极影响。
因此,亟需从立法上完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于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的立法规定,各国都采用集中规定和分散规定相结合、抽象规定与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模式。针对我国现行关于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立法的不足,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1)制定与《劳动法》配套的法规。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权利和义务的条款过粗,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只有在基本法的基础上,健全配套的相关立法,才可使抽象规定具体化,从而有利于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实现。(2)劳动立法中要坚持以保护劳动者为主旨,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扩充性规定。为了防止上一效力等级立法给予劳动者的权利在下一效力等级立法中被限制,应要求有关配套立法对劳动权利只可作保障性规定,而不能对其进行限制。(3)配套的劳动立法关于劳动义务的规定只能是上一效力等级立法规定的细化,而不能额外附加,即下一效力等级立法不能规定上一效力等级立法中尚未规定的劳动义务。(4)配套立法中要规定如何落实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有关条款,即规定实现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措施。(5)配套立法中要处理好保护劳动者和加强劳动管理的关系,通过协调彼此关系,减少冲突,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真正统一。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