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恰当。对于不重要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拥有其整套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并且能够接触到集团管理层拥有的与该组成部分相关的信息,则集团项目组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不恰当。一般不对不重要的组成部分制定重要性,因为对于不重要的组成部分,集团项目组应当在集团层面实施分析程序,即使需要制定时,也应由集团项目组制定组成部分的重要性。
(3)恰当。集团项目组应当参与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以识别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
(4)不恰当。如果法律法规未予禁止,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以允许集团项目组接触相关审计工作底稿。
(5)不恰当。只有当基于集团审计目的,计划要求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相关工作时,集团项目组才需要了解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6)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对集团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应提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