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国有公司财务部会计, 乙是社会无业人员。 甲得知保管现金的出纳张某经常将保险柜钥匙放在办公桌抽屉里, 于是与乙商量搞到单位资金的办法。 一天, 甲将乙悄悄带进单位财务部套间, 藏在办公室的大壁柜内。 中午时分, 财务部的其他工作人员外出就餐。 乙迅速撬开张某的办公桌抽屉, 取出保险柜的钥匙, 打开保险柜, 拿走了 40 万元现金。 事后, 二人将 40 万元现金平分。 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判断应有内部人员参与了该犯罪行为, 于是找每个职工谈话, 在与甲谈话时, 甲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乙得知甲被公安机关叫去谈话, 立即给妻子丙打电话, 告知其真实情况, 让其赶紧为自己购买逃往外地的火车票。 丙按照乙的要求购买了火车票, 乙随即逃往外地。 丙被逮捕后, 经公安机关教育, 打电话给乙, 劝其回来投案。 乙在丙的反复劝说下, 在逃亡地向当地公安局投案, 并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以下问题, 并说明理由:
如何认定甲与乙的行为的性质?
甲与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理由: ①甲与乙密谋窃取公司的财物, 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 ②甲与乙分工, 实施了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 数额巨大。 ③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 但是在本案中, 甲与乙共同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 仅仅利用了甲工作上的方便条件, 而没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 所以应认定为盗窃罪, 而不是贪污罪。
如何认定丙的行为性质?
丙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窝藏罪, 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 财物, 帮助其逃匿的行为。丙明知乙是犯罪分子而帮助其逃匿, 故构成窝藏罪。
甲、 乙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丙是否具有立功情节?
甲乙有自首情节, 丙不具有立功情节。 理由: ①甲具有自首情节。 因为甲在司法机关还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 而是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 就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②乙具有自首情节。 因为其在逃跑过程中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③丙不具有立功情节。 立功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a.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 经查证属实; b.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经查证属实; c.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d.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e.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 丙打电话给乙促使乙到公安机关自首, 并不满足上述几种情形, 所以不具有立功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