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申请文件提出了主动修改,下列哪些修改是允许的?
  • A.原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为“21英寸电视机”,修改后为“电视机”
  • B.原图片显示的产品形状仅为圆形设计,修改后增加了椭圆形设计
  • C.原视图名称为“正视图”,修改后为“主视图”
  • D.原简要说明中写有对外观设计产品的技术性能的说明,修改后将其删除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 外观设计主动修改的范围 [解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2款规定:“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A.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1-3-4.1.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的规定,选项A正确。 B.《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故选项B错误。 C.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1-3-4.2.1“视图名称及其标注”的规定,选项C正确。 D.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专利审查指南2010》1-3-4.3“简要说明”的规定,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