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区一化妆品生产企业,2008年3月份将本企业自产化妆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该批产品成本30000元,不含税售价为50000元,该厂化妆品所消耗的原材料中不含已税化妆品。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30/%,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正确答案】由于视同销售化妆品应纳消费税,不存在已纳消费税扣除问题,故可根据应纳消费税直接计算该部分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50000×17/%=8500(元)
应交消费税=50000×30/%=15000(元)
应交城建税=15000×7/%=1050(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15000×3/%=450(元)
领用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55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应交消费税 15000
——应交城建税 1050
——应交教育费附加 450
假如,月末计算出当月销项税额为85000元,当月进项税额为35000元,则当月应交增值税为50000元,据以计算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
应交城建税=50000×7/%=3500(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50000×3/%=1500(元)
月末结转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35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500
视同销售业务的销项税额占当月销项税额的比例为10/%(即8500元÷85000元),如认为该比例较大,应调整“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调整金额=5000×10/%=500(元)
作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500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500
视同销售业务应纳所得税的计算,首先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值得注意的是,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允许从收入中扣除的是成本和价内税。
应纳税所得额=50000-30000-15000-1050-450-500=3000(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