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
   A.民事欺诈,不成立犯罪
   B.诈骗罪
   C.合同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甲某以伪造的借据及附件使法官产生错误认识,法官基于该错误认识而“自愿”地判决乙某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对乙而言,其对于借据本身的真实性并没有产生误解(否则就不会对簿公堂了),也不是自愿交付财物,而是由于法院作出的判决而被迫履行的。因此严格讲不具有诈骗的要件和特定因果联系。对于诉讼欺诈是否应该认定为诈骗罪,在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属于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践中也多是以诈骗罪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