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55题)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解析:①《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一规定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未经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抵押人乙公司不得将抵押的房屋转让给丙公司,故A选项错误。②抵押物的受让人丙公司享有“涤除权”(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偿请求权的一种),丙公司可以代为清偿债务人乙公司所负债务,从而消灭抵押权,抵押权人银行不得拒绝。故B选项正确。③只有当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房屋转让才无须经过银行的同意。相反,若受让人仅仅承诺代为清偿债务,抵押权就还没有消灭,《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就还发挥作用,未经银行的同意,乙公司就不得将房屋转让给丙公司。故C选项错误。④《物权法》第1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三)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主债权因为清偿而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权的从属性)。此时,甲公司转让曾经抵押的房屋就不需要经过银行的同意,故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