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案例:某超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2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从某彩电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液晶电视一批,价款150万元,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向个体餐饮店销售食用油600桶,每桶平均价50元;

(3)向个人销售其它食品及日杂商品收入280万元;

(4)上期未抵扣进项税款20000元。

问题:根据以上资料,说明该超市上述业务税务处理的法律依据,并列出该企业2015年12月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式。

【正确答案】

依据增值税立法规定,该企收的各项业务税务处理如下:
(1)从某彩电生产企业(—般纳税人)购进液晶电视,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50万×17% 
(2)销售食用油,适用13%低税率计算销项税金。因超市在零售环节销售商品,采用销售额和消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应按下列公式换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该项业务的销项税额为:(600桶×50元/桶)÷(1十13%)× 13%
(3)销售其它食品及日杂商品,适用17%税率计算销项税金。因超市在零售环节销售商品,采用销售额和消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应按下列公式换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该项业务的销项税额为:280万元÷(1十17%)× 17%
(4)上期未抵扣进项税额20 000元,可以结转本期抵扣。
(5)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式=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2)+(3)-(1)-(4)=[(600桶×50元/桶)÷(1十13%)× 13%]+[280万元÷(1十17%)× 17%]-(150万×17% )-20000元
(6)如果因本期销项税抵扣本期进项税和上期结转的进项税金结果为负数,则该企业本期不需缴纳增值税,其税金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