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存在______情形的,北交所或者证监会应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理由。
    Ⅰ.发行人撤回注册申请
    Ⅱ.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
    Ⅲ.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
    Ⅳ.发行人发行注册程序中止超过六个月仍未恢复
    Ⅴ.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29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交所或者证监会应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理由:①发行人撤回注册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②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③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④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证监会、北交所依法对发行人实施检查、核查;⑤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⑥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⑦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⑧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三个月未更新;⑨发行人发行上市审核程序中止超过北交所规定的时限或者发行注册程序中止超过三个月仍未恢复;⑩北交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⑪;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