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共有一块玉石,根据约定,三人对该玉石的份额分别是3:3:4。现甲打算转让自己的份额,丁知道后打算以直接支付20万元的价款买下该份额。对此,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时的优先购买权问题。《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的是其他的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不需要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因此,A项错误。《物权法解释(一)》第10条,《物权法》第101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所以,乙提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B项错误。同样地,丙要求甲提供借款的行为也不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故C项错误。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只限于向外部第三人转让的情形,故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