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述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与民法上的抵销权的区别。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程序,以自己享有的破产债权与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相抵销的权利。民法上的抵销权,是指《合同法》第99、第100条规定的抵销权。破产抵销权是民法上债的抵销制度在破产法上的运用,其设立的目的是保证对债权人公平清偿,具有债的担保作用。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侧重的目的不同。前者的主要目的是在相互抵销的范围内负担担保性的功能,以保证对特定破产债权人公平清偿。简化破产程序、节省清算时间和费用的目的退居其次。后者的主要目的在于简化债的消灭程序,节省履行的时间和费用。 (2)抵销的范围不同。前者无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无论是否届清偿期限,在破产宣告时都可以抵销。后者要求相互抵销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限,且通常情况下要求相互抵销的债务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3)权利主体不同。前者专属于破产债权人行使,破产债务人和管理人都不得主动行使。后者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主动提出抵销。 (4)权利限制不同。原则上,为了保证抵销的公平,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非基于法定原因所生的债务不能抵销,已知破产程序开始而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在后者,对相互抵销的债权成立的时间没有限制。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