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4)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5)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
(6)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