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欧洲某公司与我出口公司按FOB条件签订6万吨大米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分别为3、4、5月,并规定,买方应于每月的20日前将船派抵装货港。在我方的一再催促下,第一条船于3月29日抵达装货港,于4月3日装毕。4月份,虽我方多次催促,买方一直迟迟不派船,并来电称,由于国际租船市场船源紧张租不到船,要求延迟1个月装运。我方复电指出,买方必须按期派船,如延迟装运,需按原每吨7美元支付卖方利息、仓储、保险等费用损失(共计168000美元)。此后,买方称因苏联、日本等大量在国际市场上抢租船舶,造成船舶租金大涨,此乃不可抗力,实无办法。要求取消合同,并愿意支付30000美元做礼节上的补偿。请问,应如何处理此案?
【正确答案】[案例分析提示]此案的核心问题是:(1)在FOB术语下,买方的租船责任如何?(2)如果买方违约,卖方索赔权力如何?(3)如何理解不可抗力。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买方的基本义务之一是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将船舶派抵装货港,不派船或延迟派船造成卖方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买方延迟派船以及拒绝派船都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如不及时通知船舶情况,或延迟派船,买方承担风险的界限将从船舷提前至货物堆场,也就是说,从规定的装运期届满时起至实际装船时止的货物风险应由买方负责;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还应对迟期派船造成卖方的仓储、利息等损失负责赔偿。如果买方毁约,应赔偿买方的包括利润在内的一切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卖方索赔应包括:3月份迟期派船造成的仓储费、保险费、利息损失;合同未装运部分货物的合理的仓储费、保险费、利息损失,加上销售利润损失。但本案中卖方只提出了费用损失索赔,没有提及销售利润索赔,可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关于第三个问题,不可抗力不包括市场变化风险,故买方的这个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