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02年12月,乙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4月乙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2003年1月乙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
   A.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B.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
   C.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D.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乙厂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条所规定的原告资格,因此有权起诉。故A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不正确。《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这里规定的是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而不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因此,B项说法不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本题中,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则乙厂的请求成立。因此,D项说法错误。本题是选非题,故选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