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刘某与王某结婚后生有一子刘硕,刘某的父母从信用社贷款5万元,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一辆汽车给刘某经营出租车业务,刘某在经营出租车业务期间,经常与一女子同居,后来甚至带到家中同居。王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出离婚。经查,王某无职业,刘硕年仅6岁。对王某提出的下列请求,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有:______
  • A.主张刘某赔偿其所受精神损害
  • B.主张刘某支付其子刘硕的抚养费
  • C.主张刘某经营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 D.主张汽车为夫妻共有财产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离婚和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题中,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王某提出离婚时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刘硕系刘某之子,自应负担其抚养费。经营收入属于在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汽车系刘某父母贷款以自己名义购买,并不属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故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