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8年5月,甲伪造了某市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5月中旬,甲结识了乙,甲自称是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提出聘乙为公司业务员。6月下旬的一天,甲用伪造的公章以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衬衫厂供应衬衫5000件,价款15万元;供方3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20%的货款,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甲将假冒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乙,并让乙筹款1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乙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甲雇车单独到衬衫厂,交了3万元货款后,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乙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款8万元。另10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丁某。丁某从甲、乙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将价格压至每件10元(该品牌衬衫市场零售价50元左右),甲得款1万元。事后,甲给乙1.5万元。
[问题]
问答题 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客观表现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办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等。本案中,甲通过伪造某市贸易公司的公文、印章的手段,冒用该公司的名义骗取某乡办衬衫厂价值15万元的产品,这一行为属于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乙是否与甲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乙事前并不知晓甲伪造了某市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行为,也不知道甲采取欺诈方式签订合同,缺乏共同故意,尚不是诈骗共犯。但是,乙在得知甲准备实施诈骗行为后,仍表示愿代为联系销路,这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因为在作案前有通谋,作案后帮助窝赃、销赃的,构成共同犯罪,不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丁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丁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为丁某明知货物是骗来的而予以收购,供生产经营使用,意图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