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56题)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这里出题人出现了失误,应将“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改为“由甲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否则根本不产生地役权,这道题就没法做了。 A正确: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享有使用权的B地块上设定地役权,需役地为A地块,供役地为B地块。 B正确:《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A地块转让给丙公司,根据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丙公司享有对B地块的地役权。 C错误:甲公司对于A地块的权利已经转让给丙公司,地役权也随之转让,甲公司对B地块不再享有权利。 D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虽然地役权已经转让给丙公司,但是丙公司未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丁。故丙对丁的地块不享有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