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甲企业借款100万元用于新产品的生产,借款期限为6个月,于2009年7月1日返还本息,逾期还款要按规定加收罚息。合同中有保证条款,但未规定保证责任期限,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在保证人项下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乙银行即将100万元借款贷给甲企业。甲企业利用该款项用于新产品的生产。后甲企业预测该产品的销路会很好,决定扩大生产,于是就与乙银行协商将借款期限延长半年,乙银行研究后同意甲企业的要求,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期限为1年,于2010年1月1日返款,但丙公司未在补充协议中签字盖章。后因甲企业的新产品销售状况不好,于2010年1月1日前未能还款,此后,乙银行多次催告甲企业还款,甲企业也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无奈于2010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企业偿还本息,并承担2009年7月2日起的逾期罚息,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甲企业抗辩称,借款期限已变更为1年,不能承担自2009年7月2日起的罚息;丙公司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正确答案】甲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因:甲企业、乙银行就借款期限延长达成协议,双方变更了还款期限,因此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履行。但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至,甲企业仍无法归还借款,因此甲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丙公司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①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案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初并未约定保证人丙公司的保证期间,因此,乙银行应当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②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本案中,当事人变更主合同内容并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仍为原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而原保证责任期间已经届满,因此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关于逾期罚息的支付,甲企业、乙银行有不同主张,甲企业认为应从2010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罚息,因为收取罚息应按照补充协议执行;乙银行认为应从2009年7月1日起支付逾期罚息,因为补充协议并没有对逾期罚息问题达成协议,因此应当按照原协议计息。请根据合同解释原则阐述您对“逾期”的理解。
【正确答案】甲企业、乙银行就借款期限延长达成协议,双方变更了还款期限,因此,应按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履行,因此,逾期罚息也应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不存在逾期罚息的问题。从合同解释原则看,应当运用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原则来阐释“逾期”的含义。就体系解释而言,应当把甲企业、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看作一个整体,从各个条款相互关联的程度来解释“逾期”,由于甲企业、乙银行变更了合同履行期限,因此“逾期”应当指的是变更履行期限后的“逾期”,而不是原合同的“逾期”;就历史解释而言,对“逾期”的理解不能掐头去尾,而应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来确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