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见王某(女) 平常经常背着各种爱马仕皮包, 认定其很有钱, 即产生歹意。 他找到自己的小学同学李某, 谎称王某欠自己 20 万元货款未还, 请李某协助索要。 某日, 二人在王某上班途中, 趁其开车时等红绿灯之际, 强行拉开车门。 张某坐在副驾驶位置上, 用匕首逼迫王某将车开到张某租住的地方。 二人对王某拳打脚踢, 逼其拿出 20 万元。 王某迫于无奈, 给其公司出纳黄某打电话, 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 20 万元现金为由, 让黄某将现金送到某五星级酒店的大堂, 交给张某。 黄某觉得情形不对, 即报警。 张某在酒店大堂被警察抓获。 但当一行人回到张某的租住地时, 发现李某不在, 王某则倒在窗前, 已经没有呼吸了。 张某通过发短信约李某见面的方式协助司法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 事后查明, 王某见窗外有人走过, 即大声呼叫, 李某害怕事情败露, 即用木棒猛击王某脑部,致其身亡。
问题: 应如何认定张某、 李某的刑事责任(包括罪名、 犯罪形态、 法定量刑情节等) ? 请说明理由。
(1) 张某构成抢劫罪, 但不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张某非法拘禁王某后向其索要钱财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过压制他人的反抗索财的行为, 因此构成抢劫罪。 张某对李某的杀人行为并不知情, 其也没有指使李某杀人, 因此张某无需对王某的死亡负责。 其行为不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2) 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某以为是帮人索债, 所以其非法拘禁王某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 根据刑法规定, 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故, 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3) 张某有重大立功情节。 他通过发短信约李某见面的方式协助司法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 这是一种立功行为。 由于李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所以张某的立功属于重大立功, 可以被减轻, 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