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张军与张强乃兄弟,张军18岁,张强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张军与王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张强帮其兄张军打王某。派出所对张军、张强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王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变更为各拘留5日,张氏兄弟俩不服。
问题:
问答题
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合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该条确立了行政复议禁止不利变更的原则。但是,该原则适用的对象是申请人,即禁止对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作出不利变更。而本案中,县公安局将罚款50元变更为拘留5日,对申请人王某并无不利。故县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合法的。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张氏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王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
【正确答案】张军、张强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加人。张军、张强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们分别以5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公安局是根据张氏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实,实则只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复议改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局的复议裁决生效。张氏兄弟俩不服起诉,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被侵害人王某由于被张氏兄弟二人违法侵害,张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王某与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所的处罚裁决被县公安局改变而失效,与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张强可否委托其兄张军为诉讼代理人?
【正确答案】张强不能委托张军为其诉讼代理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张强仅16岁,为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
【正确答案】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成年人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也公开审理。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张氏二人的处罚,王某可否上诉?
【正确答案】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张氏兄弟的处罚,王某可以上诉。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张氏二人的处罚,王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张氏兄弟俩、王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
【正确答案】可以提起。王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果县公安局复议决定撤销对张氏兄弟俩的处罚,王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王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张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迫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本案属于该条第(4)项的情形。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