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一直在洽商合作开展互联网P2P业务,几经周折后基本确定了此次合作的内容。3月2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封电子邮件,要求乙公司确认本次合作的合同条款。3月23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确认邮件。但由于乙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该邮件发到甲公司同意部门另一小组人员的有相中。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乙公司发出的邮件因发送错误,故合同不成立,邮件视为新要约
  • B.乙公司发出的邮件因发送错误,故合同不成立,邮件视为反要约
  • C.以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应自双方签订确认书后成立
  • D.合同自该邮件首次到达甲公司之时起成立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11、16、26条及第33条的规定,以电子邮件这种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没有指定特定系统的,该要约或承诺自到达对方任一系统的首次时间为要约或承诺生效的时间。本案中的电子邮件系承诺,其自首次到达找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另一部门的工作人员邮箱的首次时间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之时。且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只有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才自签订确认书时起成立,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