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可撤销与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是相对无效,有效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的绝对无效。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既存在转变为不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可能性,也存在转变为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可能性。 (2)可撤销与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①二者的发生事由不同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事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重大误解;b.显失公平;c.欺诈;d.胁迫。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事由为:a.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b.无权处分行为;c.无权代理行为(狭义的无权代理);d.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行为。 ②二者在权利行使前的效力状态不同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属有效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追认前效力未定。 ③二者在权利行使后的效力不同 在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的行使导致的是权利的消灭,该权利的消灭溯及其成立之时,自始无效。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追认权的行使导致的是权利的自始有效。 ④二者的权利行使方式不同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而非向相对人作出。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追认权人的意思表示仅需向相对人表示即可。 (3)可撤销与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联系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民法典》所规定的民事行为,它们既不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也不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独立的形态,但是由于其在行为生效要件上存在缺陷,二者最后的归属点仍在有效法律行为与无效法律行为之中。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