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为邻居。甲取得了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在原地基扩大的基础上扩大建筑面积的建房许可证。由于其院落面积扩大,阻碍了乙、丙两家的正常通行,乙在与甲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管理局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丙乐于坐享其成,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丙虽然是利害关系人,但由于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所以不能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
  • B.丙是利害关系人之一,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行政诉讼的共同原告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
  • C.丙是利害关系人之一,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
  • D.丙即使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但如果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不能提起上诉,只有甲或乙能够作为本案的上诉人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审理结果影响,依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即具有原告资格的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应由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原告型第三人。本题中,丙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未行使其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乙提起的行政诉讼,因此A、B项错误,C项正确。该《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因此D项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