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王某系某林站会计,为了达到为本单位谋取利益的目的,采用“以罚代证”的变通办法,让村民写出无证采伐了木材的检查,并按每立方米木材交出现金150元,再由其本人以林业工作站的名义给村民开具所谓“没收木材变价处理加罚款”的收据,让村民凭这些收据去采伐林木。其先后开出罚款收据50多张,收取“变价处理款和罚款”共计5万余元,用于偿还林站因盖办公楼所欠的债务。造成十余户村民依据王某开具的上述收据在自己的责任山或自留山上无证采伐林木材面积76.2立方米,造成林木资源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构成玩忽职守罪 B.构成盗伐林木罪
C.构成滥伐林木罪 D.构成单位犯罪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国营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的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也可以定盗伐林木罪。”被告人王某为了给林业站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罚款5万余元),在县林业局没有下达采伐计划的情况下,擅自开出罚款收据,让村民持罚款收据在林业站管辖区域内采伐林木,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其行为应定盗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