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甲公司决定采用要约收购方式对乙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收购计划确定为收购乙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0%。对于该收购案,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根据《证券法》第90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A项错误。根据该法第97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B项正确。根据该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C项错误。该法第88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