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审判程序,既不同于第二审程序,也不同于死刑复核程序,而是具有自身特点的诉讼程序。
与二审程序相比较,审判监督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而二审程序审理的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提起;而二审程序则可以由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的上诉引起,也可以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引起。
(3)提起的条件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极其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是有充分的根据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而不论其上诉有无理由或抗诉理由是否充分。
(4)提起的期限限制不同。刑事诉讼中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没有规定期限,只在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时受诉讼时效期限的限制;而引起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又无正当理由的,二审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还可以由上级法院依法指令再审的任何法院;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6)适用刑罚有无加刑限制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而依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虽然都属于特殊审判程序,但二者在适用对象、有权审理的法院、以及审理后所作的裁判效力等方面都有不同。与死刑复核程序相比,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表现为: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各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审判监督所作的裁判的效力取决于原审判程序和审级,原来是一审的案件,所做裁判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二审的案件,所做的裁判是终身裁判。而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立即执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审判监督程序除不同于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为纠正错误审判而设立的一种补救性程序;从诉讼进程上讲,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