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财政法制和财政活动的基本原则,是财政法本质特征的外显,试论我国财政法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
【正确答案】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等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
   财政活动和财政法需要遵循公平原则,要兼顾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纵向公平是指具有不同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的主体之间的具有一定差异的平等;横向公平是指具有相同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的主体之间的没有差异的平等;形式公平是指对任何一个合格的主体而言,其获得资源的机会是均等的;实质公平是指对于任何一个社会主体,无论其能力和努力程度有什么差异,最终结果应该是一定限度内的均等。税收根据负担能力而课征,社会救济根据需要程度而开支等等,实际上都是一种有差别的平等,是实质公平的体现。公平原则是宪法平等原则在财政法领域的延伸。从法学的角度看,财政公平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从制度上则主要体现一种平等的对待,它既包括财政收入方面义务人的平等牺牲,也包括财政开支方面权利人的平等受益,还包括在财政程序方面的同等条件同等处理,等等。
   财政法所追求的公平,既包括起点的公平,也包括过程的公平,无论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上都可以表现为一种平等的对待。也正因为如此,在财政法的不同领域其要求会有所不同。例如:(1) 在政治程序方面,人民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人民参与的途径是通过政治选举的代议制机构,行使立法权、财政审查批准权和财政监督权。(2) 在税收方面,公平主要体现为量能课税,即根据纳税人税负能力的大小设计税制。(3) 在费用征收方面,公平主要体现在受益的关联度上。如,规费应当体现一种直接受益性,不能要求没有享受公共服务的个体缴纳;又如,建设基金应当根据工程的受益面合理确定义务人的范围。受益程度不同的人,缴费的标准也应该有所不同。(4) 在地区间财政关系方面,财政法应该保证最低限度的财政均衡。如,除了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增加财政困难地区的财政供给能力外,还可以设计一种地区间横向财政均衡的模式,由富裕地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向贫困地区进行财政援助。(5) 在社会阶层问的财政关系方面,应该保障每一个群体同等的机会和待遇,不能出现制度性歧视。如我国目前的城乡差距很大程度上即与财政支出的不平衡有关,因此应该通过一定的财政法律措施予以反向调节,以促进城乡的机会均等。(6) 在财政支出的标准方面,除了公务所需或无法逾越的客观困难外,相同的情况应当相同处理,不能因人为原因导致受体之间的差异过大。为此,预算编制过程中部门间行政管理费用贫富不均的现象必须加以改变。(7) 在最低人权的保护方面,财政应当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为社会弱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救济。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不仅限于城市,农村同样也应该普遍推行。如果本级财政缺乏足够的支付能力,上级财政应当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足额补充。(8) 在财政集中采购方面,必须通过公开透明的标准和程序,保障每一个适格供应商中标机会的平等。(9) 在财政行政程序方面,财政机关有义务平等对待每一个财政相对人。(10) 在财政司法程序方面,考虑到财政部门的特殊性,法律必须为其设定较重的证明责任,财政相对人只需证明财政行为的发生,而财政部门则必须证明该行为的合法性。
   我国财政法所追求的是一种与市场经济良性互动的民主和法制状态,公平原则是必然要求,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财政公平原则的确立和有效发挥作用,有助于从制度上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贫富之间的各种不合理的差距,创造一种平等和谐的社会环境。但不可否认的是除了财政收入征收方面的具体制度设计外,我国财政不平等现象的重要根源仍然在于财政支出结构的不合理,因此,财政法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更多地从经济发展、人权保障和社会公平的角度,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出的方向、标准和程序等方面的制度。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