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王某有一子两女,其中儿子甲1998年死亡,有一子乙尚幼,由甲妻戊抚养。2001年王某因患有重病,于去世前立下遗嘱,其所有的100平米房屋及存款2万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王某死后,丙、丁分割了王某的房屋和存款。甲的妻子戊提出王某生前所立遗嘱是无效的,她和乙均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下列关于王某所作遗嘱的效力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有效,丙、丁应继承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分割遗产
   B.无效,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乙、戊继承
   C.部分无效,戊有权分割遗产
   D.部分无效,应给乙保留应继承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代位继承人的问题
    乙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应继份额。但是王某有自由订立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乙由其母亲抚养,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王某没有义务为乙保留必要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