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法律选择的时间和范围,从立合同时起,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以随时协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但必须是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3)中国法律对于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允许选择外国法。
(4)关于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我国法律在这个问题上采用“分割论”,即除了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以外,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应适用于其他所有可能发生的涉外合同争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