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常识。《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A项错误,该项中甲实施了“拦住”行为,表明甲已着手实施抢劫,实行行为已开始,不构成犯罪预备;甲的行为被乙制服(意志以外的原因),故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B项错误,该项中甲已将手机偷到手,构成盗窃既遂。C项正确,该项中“甲尾随”行为是为了犯罪进行的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保安吓退)而停止,构成犯罪预备。D项错误,该项中“甲磨刀”行为是为了犯罪进行的预备行为,而甲看到乙幼子后自动放弃犯罪将刀扔掉,属于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