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①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a.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b.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c.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d.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③其他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