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2016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应债权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挖掘机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6年1月8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2016年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对担保权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
2016年4月1日,丙公司将该挖掘机出租给戊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年。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公司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经协商后,丙公司准备将该挖掘机作价160万元变卖给庚公司,用于履行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乙公司对挖掘机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乙公司的抵押权于2016年1月8日设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丁公司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丁公司关于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丁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丙公司将该挖掘机卖给庚公司时,戊公司是否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戊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物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当庚公司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后,戊公司能否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戊公司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当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能否向丁公司追偿?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公司不能向丁公司追偿。根据规定,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