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学校、 教师已经告诫、 纠正, 但学生不听劝阻、 拒不改正的,( )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条第 ( 二 ) 款规定,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学校、 教师已经告诫、 纠正, 但学生不听劝阻、 拒不改正的, 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