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甲、乙、丙曾服刑于某监狱,1999年先后刑满释放。2002年4月,甲与在深圳的乙联系,要其获取海洛因来北京贩卖。2002年5月,乙伙同丙携带1000克海洛因从深圳来京贩卖。三人在贩卖海洛因期间,从他人处购得手枪两支,子弹八十余发。甲、乙在案发后被抓获,丙在归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对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定罪: (1)甲、乙、丙三人贩卖海洛因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2)三人购买枪弹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共同犯罪,购买枪支、弹药后的持有行为为购买行为所吸收,不必单独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量刑: (1)依据《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甲、乙、丙三人的后罪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并且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以内,可见,如果他们的前罪是故意犯罪,那么构成累犯,如果不是,则不构成累犯。 (2)丙成立自首。依据《刑法》第67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丙成立自首,但不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形,因此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解析】